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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化、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抓手,直接關系政府公信力與群眾切身利益。結合法治政府建設評估工作的實踐經驗,系統梳理決策流程中的典型問題,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基準,提煉可復制的規范經驗,為各地區深化決策程序改革提供參考。
常見問題1: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按計劃推動實施
決策事項目錄是年度決策工作的“路線圖”,需結合地方發展需求科學制定,但部分地區存在未按計劃執行的現象。具體表現為:因上級政策未出臺、資金籌措滯后等因素,目錄內決策事項或項目長期停滯;同時,部分地區未動態調整目錄,對已無需出臺的決策或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未及時移除,影響政府決策權威性。如,某市將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中,但因該地區國土空間規劃長期未獲批復,導致決策事項未按計劃時間出臺,影響年度決策工作的整體進度與公信力。
常見問題2:公眾意見征集環節未按要求開展
民主決策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環,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是決策民主性的重要體現。《條例》第二節對公眾參與作出明確規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決策承辦單位仍存在流程缺失、壓縮時間、細節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具體表現為:未落實公眾參與程序,以征求部門意見代替征求公眾意見;為加快決策進度,將意見征求期限壓縮至30日以內且未在公告中說明理由;未對征集到的意見及采納情況進行總結;公開征求意見和合法性審查程序倒置,將公開征求意見程序置于合法性審查之后等。
常見問題3:專家論證形式化且執行效果不達標
《條例》明確規定,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地區在落實專家論證時形式重于實效,專家專業度難以滿足科學決策需求。具體表現為:部分決策的專家論證環節,參與研究的專家均為本部門內部人員或決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能有效發揮專家論證環節的實際作用。個別地區專家論證存在走過場現象,僅留存整體結論,各專家具體評審意見及評審過程材料均未留存,導致論證過程缺乏實質性支撐。
常見問題4:合法性審查程序存在瑕疵
《條例》明確要求,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單位因前期流程拖延、領導決策壓力等原因,臨近常務會議才向合法性審查機構提交審查材料,導致未給審查機構預留充足時間,這種倉促審查往往會導致審查內容不全面,如僅審查機構僅聚焦文件內容進行審查,而忽視對決策草案形成過程中法定程序履行情況的審查。且在倉促審查后,決策起草單位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未能有效吸收落實,導致提交政府常務會審議的文件仍存在實質性缺陷,影響決策質量。
常見問題5:決策事項歸檔不符合規范標準
《條例》第三十三條要求,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然而在實際核查過程中,部分單位決策歸檔順序混亂,未形成統一的歸檔規范和要求。具體表現為:缺失部門征求意見反饋情況,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梳理存檔,未規范編制歸檔目錄等,影響決策檔案的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常見問題6:后評估工作組織執行力度不足
《條例》第三十六條要求,決策機關定期組織后評估,檢驗實施效果。但實際執行中,部分地區后評估存在“形式化”傾向:一是未建立常態化后評估機制,僅在問題暴露后開展臨時評估程序;二是評估方法單一,多依賴內部匯報或簡單問卷,未能有效結合數據分析、實地調研等多元手段,導致評估結果難以全面反映決策實施的真實效果,影響決策優化調整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以上問題,既不符合《條例》要求,又削弱決策科學性、群眾認可度,甚至可能引發行政爭議,阻礙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為此,我們結合《條例》核心條款及多地輔導經驗,針對性提出可操作性意見,助力規范決策程序,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一是強化目錄執行與動態管理
定期評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中事項的完成情況,對因條件變化需延期出臺或無需決策的內容,通過調整出目錄或延續至下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中的方式動態調整。調整過程需與決策起草部門做好對接,明確調整的方式和理由,通過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及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相關渠道對外公示,確保公眾的知情權。
二是嚴格落實公眾參與程序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在起草階段應強化規范意識,主動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開展意見征集,同步公示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意見征集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確有需要縮短征集期限的,須在意見征集公告中說明合理理由。同時為保證意見征集效果,可通過政務新媒體平臺轉發。及時歸集意見反饋情況,形成“征集-反饋-回應”閉環,切實保障公眾參與權,提升決策民主性。
三是規范建設專家論證機制
各地區可按需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或借用上級資源,確保專家權威專業,避免因資源不足影響論證質量。在論證形式上,可根據決策事項的緊急程度與復雜程度靈活適配,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技術難度高的決策,優先組織專家論證會,通過現場研討充分交流意見;對情況相對簡單的決策,可采用書面咨詢方式,由專家獨立出具論證意見,確保論證過程高效且充分,避免“走過程”,為決策科學性提供專業支撐。
四是確保合法性審查環節質效
合法性審查是保障決策合法合規的關鍵環節,決策承辦單位需要高度重視該環節的工作質量,按照審查機構要求準備前期各環節的材料,確保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多部門協調的復雜事項,延長至10~15個工作日,確保審查機構全面核查決策事項權限、法定程序、草案內容等要點。同時承辦部門須重視審查意見,對提出的修改意見認真研究,必要時進行調整和補充,筑牢法律風險防線,避免審查倉促導致“帶病出臺”。
五是規范全流程決策檔案管理
結合全流程編制歸檔順序和標準,明確各環節材料清單,涵蓋決策文本、征求意見公告、意見反饋及采納情況說明、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提請的函、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請示、會議紀要與記錄等材料。決策承辦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在決策作出后30日內完成材料的收集、整理、編號與裝訂,確保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同步留存且內容一致,電子檔案還需做好備份以防丟失,保障決策檔案的完整性與可追溯性。
六是構建強實效的后評估體系
按照《條例》要求,在決策實施后1-2年內啟動后評估工作,為保障客觀性,可委托律所、第三方機構開展,避免“自評估”的局限。評估指標應兼顧實效與民意,除實施效果、成本效益外,可納入社會滿意度、風險隱患等維度。評估過程結合實際需要,采用數據分析、實地調研、專家評議等多種方式,確保結論真實可信。最終評估報告需明確提出“延續”“調整”“廢止”三類具體建議,作為決策調整依據,形成“執行-評估-優化”的閉環管理,推動決策動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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